《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 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种类、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
(三)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六)定期检验记录;
(七)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
(八)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要求;
(九)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